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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添加时间:2026-05-15 编辑:田艳春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出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使用单位、个人应主动上报;

第二条 由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由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应予赔偿:

(一) 师生或工作人员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作业的;

(二)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或私自处置待报废仪器设备的;

(三) 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丢失、缺损的;

第三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如实计算赔偿金额:

(一) 由个人携带保管使用的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等损坏、丢失的,当事人应负完全责任,应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

(二) 仪器设备零部件损坏、丢失尚可修配的,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赔偿;

(三) 仪器设备损坏修复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下降程度计算损失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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