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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关于毕业实习的补充规定

2013-03-18 09:18:3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有利于毕业生的就业和便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工作的管理,理学院经过充分讨论,特制订本规定,具体如下:

1.校外实习:如果实习单位有条件提供完成毕业论文所需的一切条件,并取得实习单位提供实习的证明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老师批准,学院审核,方可进行实习。否则必须在校内完成毕业论文实习。学生到校外实习期间,必须与指导老师沟通,确定毕业论文选题、实施方案等相关事宜。

2.双请假制度:学生校外实习和外出找工作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请假申请,经指导老师签字,提出建议,然后到学院团总支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3.所有学生每周必须完成周记,以E-mail或者纸质材料的形式每周一次向指导老师汇报工作。

4.所有学生必须参加中期考核,如校外学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返校完成论文。

5.校外学生必须在答辩前两周提前返校。

 

 

                             理  学  院

                               2010-3-10

 

本文引用地址: 25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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